1 总则

1 总则

1.0.1 为统一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要求,提高原型观测质量,满足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安全运行的需要,提升全寿命管理水平,制定本规范。

1.0.2 本规范适用于港口水工建筑物、航道整治建筑物、通航建筑物和修造船水工建筑物使用期的原型观测。

1.0.3 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